一场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情感与财产纠纷,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辽宁女子小陈与男主播小吴从恋爱到分手,最终因120万元打赏款对簿公堂,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女方返还请求,认定“打赏行为属自愿赠与,无证据证明以结婚为目的”。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直播打赏的法律边界问题,更折射出网络时代情感与金钱的复杂纠葛。
恋爱中的“豪掷千金”:120万打赏背后的情感逻辑
2020年末至2023年初,28岁的小陈与25岁的小吴通过直播平台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。恋爱期间,小陈多次在平台充值,向小吴的直播间“刷礼物”,累计支付约120万元。她声称,小吴曾以“经济困难”“直播事业需要支持”为由,多次暗示其打赏,甚至在聊天中流露出对婚姻的期待。小陈认为,这些打赏是“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”,分手后理应返还一半。
然而,男方小吴对此予以否认。他表示,自己仅能从打赏中获得25%的收益,且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清楚平台打赏机制,其行为更多是为了“获得直播间赞誉”“满足精神需求”,而非受胁迫或欺骗。
法院审理:赠与性质难认定,返还请求缺乏依据
案件一审中,法院认为小陈的打赏行为属于商业消费行为。作为平台用户,她自愿充值、打赏、互动,整个过程符合平台规则,且无证据证明小吴存在欺诈或诱导行为。法院强调,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明确约定附条件才能主张返还,而小陈未能提供书面或明确证据证明打赏与婚姻挂钩。
二审阶段,法院进一步指出,尽管双方曾是恋人,但聊天记录中“结婚”相关表述模糊,无法推定打赏系附条件赠与。法官援引《民法典》规定,强调赠与合同一旦成立且履行,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。最终,法院维持原判,驳回小陈返还60万元及利息的诉求。
类似案例频发:直播打赏的法律边界何在?
这并非个例。2023年,00后女子闵某甜为男主播打赏102万元后,因发现对方“脚踏多条船”起诉返还,法院同样以“无证据证明以结婚为目的”驳回请求;2024年,湖南男子小王为女主播打赏70万元后索赔,法院认定“打赏属赠与,非婚约财产”,不予支持。
法律专家指出,直播打赏通常被认定为“服务合同”或“赠与合同”关系。若主播表演未违反公序良俗,观众打赏系自愿且无对价给付,则难以主张返还。除非存在未成年人打赏、欺诈胁迫等情形,否则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稳定。
社会反思:网络时代的情感与金钱该如何平衡?
这起案件引发公众对“网络恋爱经济成本”的讨论。有网友认为,小陈作为成年人,应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;也有人质疑,主播是否利用情感关系诱导打赏,平台是否需加强监管。
心理学家提醒,网络交友需保持理性,避免将虚拟互动等同于现实关系,更不应通过巨额打赏维系感情。法律界人士则建议,大额财物往来前应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性质,减少纠纷。
截至目前,小陈已接受判决结果,表示将“吸取教训,理性消费”。而这起案件,也为所有沉迷于“为爱打赏”的网友敲响了警钟: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网络时代,情感与金钱的边界,需更加谨慎地守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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